京监协[2022]5号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今年以来,部分会员单位反映几起监理费较低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个别的严重低于履行监理质量安全法定职责所必须的平均成本。会长办公会分析认为,照此趋势发展下去,可能导致监理费恶性竞争局面,对行业良性发展和发挥监理作用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为避免低于成本价竞争,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任何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低于监理费成本价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现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人员配备管理规定》(京建法[2019]12号)的要求,各级别监理人员含“五险一金”工资人工投标单价不得低于行业公认价格,企业应依法纳税,管理费和利润计取合理。
2、提倡所有会员单位抵制给定监理费限价低于成本项目的招投标,拒绝参加不合理低价招投标活动。任何会员单位对于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行为均有权举报,本协会对实名举报单位予以保密,并落实相关情节后,视其对行业影响程度对相关事件做出反应。
3、协会对于被举报低价竞争行为的相关会员单位,将采取约谈等措施,要求澄清有关事实并做出合理解释,解释不成立的,视为低价竞争事实成立,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通报、取消诚信监理企业称号、行业贡献绩点计负分(-10、-50、-100)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会长办公会,决定采取降低协会会员级别,直至开除协会会籍等处理措施。
4、提倡会员单位在承接京外项目时,体现北京监理水平,不参与低价竞争。对于兄弟省市监理协会来函要求处理参与低价竞争的,一律“来函必复”,要求相关单位给出合理解释,并视情节和事实做出相应处理。
希望全体会员单位以行业发展大局为重,自觉抵制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行为,坚持首善标准,发挥应有作用,继续为首都工程建设事业保驾护航。
2022年10月9日
附件:关于避免低于成本价竞争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的通知[2022]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