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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防汛工作及汛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2〕212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充分认识到轨道交通工程防汛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清醒认识进入汛期以来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要始终绷紧防汛安全这根弦,增强做好汛期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最危险处着想、从最不利处准备、从最薄弱处入手,压实防汛责任,做到提前部署、准备充分、预防得力。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守底线,从严从细落实防汛各项工作措施

  (一)编制防汛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年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汛工作要点》,及时完善防汛责任体系,坚持场景化设计、清单化管理、实战化备战,预设各种可能的场景困难、不利条件,编制有针对性的防汛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将防汛工作责任逐一落实到具体岗位,分解到人员,运用手册化、程序化模式,实现责任目标全覆盖,坚决避免出现责任盲区。

  (二)强化重点工程部位防汛工作。一是与既有地铁线路连通或相邻工程要建立台账,重点排查今年计划通车的在建工程,务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设置高质量的混凝土挡水墙,严禁白图施工,必须保证挡水墙的高度、设置的挡水墙质量能起到应急挡水作用,坚决防止雨水倒灌至既有运营线路。二是涉河湖工程。要摸清邻近河湖的工程数量,掌握河湖相关信息、本工程与邻近河湖的平面位置和高差位置关系,制定河湖水面每上涨0.5米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坚决防止河湖水流入工程作业区。三是与大口径雨污水管线紧邻工程。要认真做好工程周边环境和管线的调查,了解施工范围内的大口径雨污水管线的位置、大小、走向等情况,穿越前严格履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程序,坚决防止管线渗漏、断裂。四是施工竖井和明挖基坑。要防止因暴雨或洪水的侵害造成变形坍塌,影响结构及周边环境安全,要在竖井和基坑周边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防止雨污水倒灌至施工作业区。

  (三)确保工程场地周边排水畅通。施工单位要根据水文资料和周边市政管网现状,结合工程所处位置(平面及高程)和施工场地情况,估算施工场地受降雨影响、工程周边客水汇集等情况,认真核算周边市政管网设施的排水能力,及时清理疏通工地内排水管道、和市政管网连接的排水管道,确保施工场区汇聚的降雨和客水排水顺畅。

  (四)持续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汛前,各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安排,亲自带队对所承建的工程进行全覆盖防汛隐患大排查。汛期,各参建单位要持续开展防汛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防汛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防汛物资储备、重点工程部位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等,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整改。

  (五)加强汛期监测工作。一是开展道路空洞普查,汛期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进行空洞普查,及时组织对可能产生空洞的部位进行探测和处理,并对其重点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天不得少于1次。二是加密汛期监测频次,施工单位应在汛期对工程敏感周边环境、工程关键部位(包括结构、机电安装、装修等阶段施工期间,停工期间及经数据分析达到稳定阶段期间)、复杂地层等位置加密监测频次,每天不得少于1次;特别是在雨量较大时,雨后要及时进行监测;降雨时间较长时,应在降雨期间及时进行监测。三是加强现场巡视工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增加汛期施工现场巡视频次,对项目在施自身风险工程及特、一、二、三级环境风险工程开展每天不少于1次的现场巡视,在降雨过后和持续降雨期间对其应加密现场巡视。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风险和预警情况加密管理巡视和专家巡视频次。

  (六)认真组织防汛知识培训和演练。各参建单位要加强防汛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根据应急演练计划和工程进度,可灵活根据降雨时机,组织施工现场防汛实战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与既有线连接部位工程的施工,要设置短时间内可以迅速逃生至地面的有效通道,各单位要定时组织逃生演练。严禁将逃生通道堵塞。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单位要统筹安排计划通车线各参建单位施工作业,每天在车站、区间、联络通道等工作的各单位人员要建立明细台账,坚持“早点名”“班前讲话”制度,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各参建单位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坚持预防预备为主,严格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储备防汛物资,“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要建立物资储备台账,及时补充、更新防汛物资,将物资存放在有利于随时调用的场所,配备充足排涝设备,定期进行复查核对,确保防汛物资和设备满足施工现场防汛需求。

  (八)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各参建单位要密切关注市防汛部门、气象部门发布的汛情暴雨预警信息,按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分层级进行响应,坚决落实好应急人员、物资设备、通讯联络、问题处置、抢险救援等各项措施。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停工的作业面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确保作业面安全。

  (九)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各参建单位要健全汛期值班值守制度,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预警响应期间各级带班领导、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值班干部必须在岗、在职、在责,各类抢险队伍人员必须全员在位,保持通讯畅通,信息反馈及时,指令下达及时,防汛抢险及时,确保汛期指挥系统顺畅、快速、准确、高效。

  二、常抓不懈,抓紧抓实汛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强化防风措施落实。汛期强降雨常伴随大风天气,当应急部门发布大风蓝色及以上预警时,混凝土泵车、汽车吊、履带吊、打桩机、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要按照规定停止作业,保证处于安全状态。各参建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宿舍、食堂、办公室、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围挡和3层以上临时建筑进行风险评估和加固工作。要加强对施工围挡的巡查,发现围挡基础积水、墙体倾斜、可能发生倾覆的,切实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倒塌砸伤人员。

  (二)强化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各参建单位要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摸清本项目有限空间情况,对有限空间条件进行确认,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四个严禁”的作业要求(未经审批,严禁作业;作业场所未经检测和通风,严禁作业;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严禁作业;无应急救援设备,严禁盲目施救),进一步增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应急预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三)强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配备临时用电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规定编制审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要按照规范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设置三级配电系统、逐级漏电保护系统。室外电器设备、配电箱等要按照规定进行巡检,采取防风、防雨、防砸措施,雨后要对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动作参数进行实际测定,做好检查检测记录,确保安全后方可使用。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要按照规定防护,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四)强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对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打桩机等起重机械基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基础承载力满足要求、排水措施有效。检查各类结构连接件和锚固件,保证连接锚固可靠。对于处于独立高度无附着的塔式起重机,必要时进行垂直度校验或第三方检验。汽车吊、履带吊及混凝土泵送车也要按照规定编制方案,严格履行进场验收程序,吊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按方案确定的位置就位、基础平整坚实稳固,设备应与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等保持安全距离。

  (五)强化路面塌陷预防和治理。汛期降雨量大、极端天气、地下水位上升、土壤含水率高等多重不利因素及其叠加风险,导致在汛期更容易发生路面塌陷。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方案施工,严禁暗挖工程超挖、注浆不及时、回填不密实,严禁施工竖井及明挖基坑不按要求安装和拆除钢围檩、使用年限超过设计要求、衬砌混凝土有空洞或大面积脱落、1米范围内堆载,严禁盾构工程开挖面土压力不稳定、同步注浆不及时、盾尾密封不密实等。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提前预警路面沉降和塌陷,及时治理,减小社会影响。

  三、强化督导,全面加强汛期安全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工程防汛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不折不扣地落实防汛各项措施,坚守防汛工作目标,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抓推动,分管领导要抓具体、抓落实。施工单位(北京指挥部)负责人、监理企业总经理每月要带队开展至少一次本企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防汛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度汛。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区住建部门按照汛期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督促开展防汛应对和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在施轨道交通工程防汛措施和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第三方监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落实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改,实行差别化监管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处罚。对接到停工、人员撤离等指令拒不执行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参建单位要严格信息报送制度,主动、快速掌握重要汛情、险情、灾情。发生事故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迅速上报信息,险情详细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市、区住建部门,严禁不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要加强防汛信息收集汇总,认真总结提炼防汛工作经验,及时反馈先进事迹和高效有用做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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