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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本市两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分别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折臂事故和倾覆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起了社会关注,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管控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汽车起重机分别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施工现场使用汽车起重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

  二、从严把好设备准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起重机,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一)汽车起重机租赁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登记相关业务的;

  (二)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自检合格证明的;

  (三)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配备司机,司机未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的;

  (四)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一条或多条的。

  三、按规定编制方案

  施工单位应编制汽车起重机吊装方案,充分考虑基础平整度和承载力、支腿占地范围、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对现况道路和周边居民影响等因素,确定吊装作业的位置,根据作业幅度、吊物重量、起升高度等,结合起重性能确定汽车起重机的选型,并根据吊物重量、吊物尺寸等确定吊索具规格和吊装方法。涉及使用2台或2台以上汽车起重机抬吊作业、使用汽车起重机安装设备构件等、汽车起重机现场组装、汽车起重机与周边机械设备存在相互干扰等危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程序。

  四、严格履行进场验收程序

  汽车起重机为租赁的,施工单位应审核租赁单位的营业执照,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汽车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起重性能表以及自检合格证明等。汽车起重机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17)中的《流动式起重机械检查验收表》(表AQ-C8-5),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控

  施工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应结合汽车起重机吊装方案、使用说明书以及《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等标准规范,在作业前对汽车起重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信号司索工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汽车起重机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

  六、强化安全检查和旁站监督

  施工单位应加强汽车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安全隐患,要及时责令整改。应重点检查设备是否按吊装方案确定的位置就位,基础是否平整坚实稳固,设备是否与周边外电线路、周围大型设备和建(构)筑物、附近基坑沟槽等保持安全距离,吊索具的规格和吊装方法是否符合方案要求,吊物是否绑扎牢固或按规定使用容器,吊物是否超载,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内是否有人或车辆经过等,存在安全风险的,施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安全检查人员应全过程旁站监督。吊装区域必须设置警示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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